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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英文名:Harbin Far East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简称:“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远东学院”,“HFEIT” 所在地:哈尔滨 院校代码:13301 类型:工科类/理工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简章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零二零年招生章程2020-06-12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零二零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松北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校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校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校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在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录取。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无外语语种及男女比例限制。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第二十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学院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 详情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017-05-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颁发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第五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英语,综合从高到底录取;文科类按照语文,英语,综合录取。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第十八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各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第二十条  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最终批复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2017年4月6日 详情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八年招生章程2018-04-28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八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第五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统一学习基础课,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按照新确定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英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英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第十八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各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成绩顺序录取。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第二十条 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最终批复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2018年3月30日  详情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2019-05-13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松北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校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校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其中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实行按类招生,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统一学习基础课,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按照新确定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自主确定专业后进行分流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校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第十九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最终批复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详情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2008-05-06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科独立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国标代号为13301,办学层次为本科,兼招专科。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将按照国家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生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将按照国家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第二章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第五条2008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直辖市招生,详细专业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六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七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第八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投档,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第九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第十一条按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普通类本科收费12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600元/年。专科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网络技术8000元/年。应用韩语8400元/年,其余专科专业收费7500元/年。第十二条学院设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451-84607538 53918200  53918211 传真:0451-84833499 网址:www.fe-edu.com.cn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详情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2009-04-2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的申请者是哈尔滨理工大学;举办者是上海太敬远东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教学型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本科部分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2009年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一条根据本人申请,学生入学后,可以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调整专业,专业调整不另收学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第十三条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四条学院按志愿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不满,再录第二志愿的考生。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五条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第十六条学院执行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政?策加分。第十七条学院本科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第十八条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第十九条学院艺术设计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本科艺术设计(含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动画设计与制作、公共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126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12000元/年;专科专业应用韩语学费为8400元/年,机械设计与制造8000元/年,会计电算化7500元/年。公寓住宿费800——1100元/年。第二十二条学院在校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09年4月9日?详情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2010-04-21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10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的申请者是哈尔滨理工大学;举办者是上海太敬远东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教学型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部分本科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2010年学院面向全国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考生情况,可以按省教育厅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调整专业,专业调整不另收学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第十三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第十四条 学院按志愿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不满,再录第二志愿的考生。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政策加分。第十七条 学院本科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设计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本科艺术设计(含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为126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12000元/年;专科专业机械设计与制造8000元/年,会计电算化7500元/年。公寓住宿费800——1100元/年。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校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fe-edu.com.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 2010年3月31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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